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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严打经济犯罪 一年多来破获案件涉案金额658亿余元
东南网
2022-05-14 11:49

东南网5月14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13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至今年4月,福建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244起,涉案金额658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据通报,福建省公安机关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稳、以打促防,坚持民生犯罪“重点打”、新型犯罪“攻坚打”、链条犯罪“深度打”,侦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今年初开展“控风险、追逃犯、护稳定”专项行动,针对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后未及时处理,形成刑事诉讼“挂案”问题,联合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清理。

近期,福建省公安厅正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4月以来,重点打击假借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深入摸排一批养老诈骗犯罪线索,快侦快破一批案件,打深打透一批团伙,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2021年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福州方某国团伙系列串通投标案。2021年11月,福州公安机关破获方某国团伙系列串通投标案,打掉一个职业围标、卖标犯罪团伙。经查,2017年8月至案发,以方某国、张某樑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注册成立的10余家空壳公司,在福州、厦门等地围标工程建设项目126个,中标后再以高价卖标或者收取挂靠费的方式交由他人施工,涉案金额达7亿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投标人通过组团围标等方式,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广大从业者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认识串通投标的危害性,不碰法律红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厦门郭某裕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1年1月,厦门公安机关破获某集团电商部门员工郭某裕等人受贿案。经查,2018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郭某裕担任某集团电商部总经理,在货物调拨、活动促销、费用支持审批、渠道拓展倾斜等方面对分销客户利益有影响力。分销客户为与郭某裕等人密切关系,扩张自身业务,陆续向郭某裕等人支付金额不等的“感谢费”。郭某裕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多家下游分销商巨额贿赂合计1566万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警方提示:商业贿赂也是腐败问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每一个“打工人”都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的差别,避免一念之差,给他人、自己及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3.漳州“2021·8·5”特大虚开发票案。2021年8月,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破获“2021·8·5”特大虚开发票案,成功打掉跨区域特大虚开发票、骗取医保基金犯罪团伙2个,捣毁虚开发票犯罪窝点4个,依法查扣电脑、账册、印章等一批作案工具。经查,2019年至案发,以陈某锋、肖某刚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为骗取医保基金,互相勾结,利用“光明扶贫工程”,虚增AQBH人工晶体等医疗耗材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0余份,套取医保基金近1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以虚增成本手段大肆虚开发票,套取国家医保基金,既破坏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也严重危害国家医保基金安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税务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打击处理。

4.泉州王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年8月,泉州晋江市公安机关破获王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21年5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明成立公司,开发“可比达”商城APP,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肆虚假宣传,并向社会公众推广“拼团返利+津贴池+面包商店委托+贡献值推广费”模式,允诺客户投资充值参与拼团返利,购买代理可获津贴、贡献值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1.36亿余元人民币,造成损失4682万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大家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谨慎投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5.莆田“8·24”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2021年12月,莆田公安机关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24”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缴获大量作案工具。经查,2017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洪为首的犯罪团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对接境外期货平台,搭建交易系统,采取为客户开设“信用仓”“现金仓”等各类子账户的方式,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活动,涉案金额达9亿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期货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投资者要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谨防上当受骗。

6.莆田张某峰等人系列保险诈骗案。2021年10月,莆田公安机关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张某峰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挽回经济损失160万余元人民币,实现对“故意制造事故、汽修厂虚高报价、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理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经查,张某峰伙同亲属、同事,频频制造碰撞、刮蹭、涉水等交通事故,并伪造汽修公司印章和定损协议,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涉案金额达360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正规方式理赔,不得故意制造事故、夸大结果、虚报及抬高理赔金额。参与骗保活动的,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7.莆田郑某军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1年8月,莆田公安机关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7·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打掉在网络平台上冒充海外代购,销售假冒国际品牌注册商标箱包的售假工作室3个。经查,2020年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郑某军等人在莆田市荔城区开设售假工作室并雇佣员工,在网络平台开设多家海外代购网店,假装留学生身份,以海外代购名义,在网上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海外代购领域,一些不法商家已形成一条从产品造假到发货“洗白”、再到转包“分销”的灰色产业链。消费者选择代购时,一定要谨慎,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勿贪便宜购买。

8.三明“8·24”系列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案。2021年8月,三明公安机关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24”系列非法经营案,捣毁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诈骗、平台技术支撑等犯罪窝点23个,打掉犯罪团伙22个,涉案金额达47亿余元人民币。经查,犯罪嫌疑人管某、谢某等人在三明市等地组织人员,大肆收买银行四件套、网络支付平台收款二维码,并建立多个工作室,为境外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警方提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营业执照信息等,用于非法转移资金的,可能涉嫌犯罪,相关账户将被冻结,钱款将被没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网络支付平台等账户,切莫贪图小利。

9.三明“20210308”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1年4月,三明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涉嫌利用“虚拟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查,2017年初至案发,以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搭建“ORG”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举办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区块链”“去中心化”“数字虚拟货币”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方式,要求参与者购买“ORG”币获得会员资格,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引诱发展下线,收取会员购买“ORG”币资金达7亿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警方提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新型网络传销往往利用“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噱头,诱骗群众参与其中,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认清传销套路。

10.平潭游某伟职务侵占案。2021年7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联合某企业集团破获系列职务侵占案,打掉一个虚假派送侵占物流补贴的犯罪团伙,查获网络账号20个,摧毁作案窝点4处。经查,2018年6月至案发,以犯罪嫌疑人游某伟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公司偏远地区物流配送补贴规则,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疯狂刷单,填报虚假边远地址,冒充快递派送员虚假派送,侵占某公司物流补贴15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不仅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将导致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毁于一旦。相关公司、企业、单位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员工利用管理漏洞,侵占、挪用钱款,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发生。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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