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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至11月14日 仓山交警大队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被扣留车辆的公告
2017-11-29 1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车辆合法证明和相关手续,到仓山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本公告经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17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仓山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的车辆,共有16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含无、假牌车辆,其中:汽车5辆、摩托车11辆)。

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仓山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的车辆,共有81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含无、假牌车辆,其中:汽车1辆、摩托车7辆、电动车73辆)。

2017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仓山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的车辆,共有16辆电动车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

(责任编辑:李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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