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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至11月13日 台江交警大队关于查扣机动车限期接受处理的通告
2017-11-29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车辆合法证明和相关手续,到台江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本公告经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17年11月09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台江交警大队在交通专项整治中查扣的28辆(二轮摩托(4辆)、二轮助力(10辆)、汽车(14辆),共28辆)无牌、假(套)牌、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附后)。

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台江交警大队在交通专项整治中查扣的32辆(电动车(30辆)、二轮助力(1辆)、汽车(1辆),共32辆)无牌、假(套)牌、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附后)。

(责任编辑:李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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