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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9月份8人被终生禁驾 5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
东南网
2019-10-25 09:40

东南网10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潘贤利 通讯员 赵美缘)近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今年9月份以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8名驾驶人名单,此次8名驾驶人中有5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1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 2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

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两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请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典型案例曝光:

2018年9月11日7时20分许,黄某山驾驶闽C6XXXK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晋新路洋埭灯控路段,撞倒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于某及二轮电动车乘客俞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山弃车逃离现场,当天上午7时44分许,晋江交警大队民警在距离事故现场约100米处查找到闽C6XXXK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山。经检测,黄某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晋江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黄某山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山犯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对黄某山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0月19日22时16分许,黄某利驾驶闽CDEXX6号小型轿车沿鲤城区黄龙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黄龙大桥092灯杆路段时,追尾碰撞黄某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傅某银当场死亡、黄某生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利驾车逃离现场。鲤城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黄某利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经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利犯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黄某利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02月17日5时许,谢某龙醉酒后(乙醇含量为134.83mg/100ml)驾驶闽CUXXX0号小型轿车载官某、温某从安溪县酷奇酒吧沿二环路往安溪县宝龙城市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8线99KM+497M路段,碰撞道路中心铁制隔离护栏及路左外花圃起火,造成该车乘员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谢某龙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对谢某龙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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