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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首例非法采砂者被判刑 处罚金15万元
闽东日报
2016-08-05 10:57

8月4日,记者从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两名非法采砂者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福安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据该检察院生态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案系宁德市首例非法开采海砂被判刑的案件。

据了解,2013年3月,王某春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海砂。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坤受雇管理该采砂船,负责采砂和管理船员,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采砂,并销售给陈某某等人。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坤在蕉城区城南镇贵岐村采砂时被宁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王某坤负责采砂船期间,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995万元。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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