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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南平“金汇公司”侵犯购房者知情权
海峡网
2018-11-14 17:18

福建省消委会:南平“金汇公司”侵犯购房者知情权

卧龙湾二期仍在销售中

 海峡网11月14日讯 (海都记者 朱美芳/文 黄孔瑜/图) 南平市建阳区多位市民三四年前购买了卧龙湾一期的房子,在装修入往后,却被要求退房,他们在将开发商福建金汇投资公司告上法庭之后,这才知道新房在销售前已被抵押(详见昨日海都报A01版)。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金汇公司开发的卧龙湾二期房子仍在销售,金汇公司法人代表称,目前公司属“破产重整”。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金汇公司在销售时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省消委会相关人士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卧龙湾二期仍在售 售房款由三方监管

记者调查发现,与卧龙湾一期毗邻的卧龙湾二期工程仍在建设及销售中,也是主打别墅,开发商还是金汇公司。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第二期的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是今年9月30日。

在卧龙湾二期售楼处,售楼部经理告诉记者,金汇公司是申请破产,但还没有宣布破产,现在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已经有外来资金注入,二期就是由金汇公司与中天公司合力开发的,销售合同的主体仍然是金汇公司,但由于金汇公司已申请破产,所以二期楼盘的售房款由三方监管,这三方分别是建阳区法院、上海浦发银行(二期楼盘的地抵押给了浦发银行)以及破产管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售房款由三方监管,所以很安全,不会挪作他用。”这位经理一再向记者强调,不会出现一期那样的情况,即不会出现办不了产权证等情况,因为可以直接签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者不需要担心风险。

金汇公司处破产重整 来看房市民有顾虑

在二期楼盘售楼处现场,一位打算买房的消费者方先生称,他虽然来看房子,但还是有很多顾虑,因为据他了解,金汇公司早在2015年就出现财务危机了,2016年金汇公司就官司不断,由于公司的相关数据都没有公开,2017年公司还提出破产申请,他也不知道金汇公司破产重整到哪一个阶段了。

记者又来到金汇公司位于卧龙湾二期旁边的办公室了解情况,一整层的办公室看上去冷冷清清,公司法人代表及各有关负责人都不在现场,只有办公室一位员工在打电话通知一期业主来领产权证。记者了解后得知,目前一期共有75位交了全款房价的业主申请办理产权证,24位业主已办好。

第一期还有多少房子未解套?对此,办公室人员称不清楚。

之后,记者电话联系上金汇公司法人代表宛国平。宛国平在电话里称,目前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当记者询问第一期还有多少房子未解套及公司破产具体原因时,宛国平称相关问题请咨询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后,挂掉了电话。

据了解,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主要债权人申请金汇公司破产清算

在金汇公司办公室对面的墙上,记者留意到一份由南平市建阳区法院在2017年7月18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称:“本院根据柯维龙的申请于2017年5月9日裁定受理福建省金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6日指定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为金汇公司管理人,金汇公司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至8月30日向金汇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定于2017年9月15日在建阳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采访中,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包括吕女士在内的多位消费者购买的房子在销售之前就已抵押给福建元亨公司,柯维龙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金汇公司欠了柯维龙数千万元,因此,柯维龙是金汇公司破产案的主要债权人,破产案就是由他向法院申请的。

省消委会:交易方故意隐瞒可认定为欺诈

据了解,购买了卧龙湾一期房子的吕女士在今年曾向省消委会投诉金汇公司,接诉后,省消委会特邀请消委会律师团律师参与研讨,并在研讨之后以“意见函”的形式正式答复吕女士。

省消委会认为,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前,金汇投资公司没有向吕女士告知涉案商品房已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并且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故金汇投资公司明显侵犯了吕女士的知情权。省消委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交易的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作为开发商的金汇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显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有关

政府部门只有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才能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真正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

关于吕女士起诉金汇公司一案,记者联系了厦门黄舟雄律师,他认为,吕女士一案中如果购房者的认购协议书最终仍未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开发商,购房者可以考虑诉请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小贴士

买房前先查房管局信息网

买房时,消费者该注意些什么?对此,黄舟雄律师建议买房前务必“三看”。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查询当地房管局的信息网,了解你想买的房子是什么状态:正常在售(是否有预售许可证)还是已经网签,或者处于被抵押状态。

其次,对于要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要格外认真看清每一条条款,包括签正式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特别要留意协议书中是否有“买方已经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以及补充条款”,如果有,一定要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合同草稿仔细看,建议消费者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查看。

最后,看楼盘销售中心现场是否有房源、户型、销售单价、总价等公示内容,并到有关部门查证楼盘的备案价。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格既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当实际成交价高于备案价或比备案价下浮超过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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