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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翁媳争200亿遗产案续:富豪死亡时间成关键(2)
综合
2017-04-20 08:48

原告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死亡时间成遗产份额门槛

在拿到死亡证明后,郝某某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是柏联集团、柏联集团下属的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刘湘云。

在拿到死亡证明后,郝某某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是柏联集团、柏联集团下属的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刘湘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提供的两份诉状上,明确提出了“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享有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享有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请求。

原告郝某某认为,柏联集团总裁郝琳是他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有权合法继承应得的遗产,他请求法院确认在柏联集团的股东资格,并取得集团公司42.72%的股权,划分应得的集团旗下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郝琳生前分别通过鸿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柏联国际有限公司,向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通过鸿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其中,通过计算得出郝琳间接占有柏联集团有限公司85.44%的股份,间接占有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那时,郝琳与刘湘云尚未结婚,郝琳生前持有的柏联集团85.44的股份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郝某某应该继承42.72%的股权,同时享有相对应的股东资格;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4日,属于婚后共有财产,郝某某同样作为郝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25%的股权,同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股东资格。”该律师说。

而双方在继承份额上,最大的争议点为郝琳与儿子的死亡时间认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郝琳儿子郝振宇的遗体于2013年12月20日被发现,郝琳的遗体则在2014年2月14日被发现。法国当地政府出具证明报告上,确认郝振宇的死亡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郝琳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

但是在郝琳的死亡证明报告后,又补充了一句“死亡时间似乎可提前至2013年12月20日”。

“按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父子两同时死亡,需推定长辈先死亡,那么,郝琳的遗产将会由他的儿子郝振宇继承,而郝振宇死亡后,则由他的母亲刘湘云来继承。所以如果时间确定为两人同时死亡,刘湘云将继承自己的份额和儿子的份额;但若坠机时郝琳未死亡,而是在河里漂了几天、十天才死亡,那么,继承的先后顺序就会是另一种,他的父亲郝某某获得的继承份额又是另一种。”他说,现在原告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后者,因为“法国当地政府出具证明报告上,确认郝琳的死亡时间2014年2月14日”,至于“死亡时间似乎可提前至2013年12月20日”,并非肯定说法。

被告方提议“6亿元买断” 称柏联集团资产为37亿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柏林集团和第三人刘湘云方面是何态度?

4月19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柏联集团位于昆明市同仁路附近的办公地点了解情况。该集团公司在“柏联广场”的写字楼8楼办公,但前台负责接待的岳姓工作人员多次拒绝为记者联系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并表示公司领导都不在,没有人了解此事,“没有人会接受你的采访”。

记者请其向公司在岗领导禀报,希望对方能提供一份答辩词,以了解公司态度,该工作人员进入公司内部通报后,返回来,“公司领导不了解情况,确认不愿接受你的采访”。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柏联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湘云,不过其不在昆明居住,也不在该集团办公,而是长期居住香港。对于此案,其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该案。

记者尝试与该律师联系,但未取得成功。不过,此前,刘湘云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未否认郝某某应该继承郝琳的遗产,但首先要确认遗产继承的范围和继承的份额。

在“确认股东身份”方面,该律师认为,柏联集团是法人股东,并不属于自然人持股,所以郝某某不能继承或确认为股东。

“坠机事件后,刘湘云先后委托过广东、北京的律师与郝家协商谈判,但都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刘湘云又委托我来协商处理,我来昆明专门找郝某某协商,拿出过一些继承方案,比如‘支付给郝家6个亿,让老爷子不要去争股东’,但郝家不同意。”该律师在媒体上这样说。

此外,在柏联集团究竟有多少财产方面,该律师表示,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柏联集团及旗下的相关子公司进行评估,因为柏联集团有银行贷款,评估结果是:柏联集团净资产37亿元。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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