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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最重判10年 台最高行政机构今审议修"法"
华夏经纬网
2021-04-22 16:42

华夏经纬网4月22日讯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铁太鲁阁408车次列车撞上坠入轨道工程车,造成重大伤亡,肇事工程车所属的义祥工业社负责人李义祥被依过失致死等罪起诉。由于现行过失致死罪刑期最重5年,“行政院会”今将通过“李义祥条款”的《刑法》修正草案,依过失致死情节轻重分成3种刑期级距,增订过失致死罪情节重大者,最重可判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距。不过,此“法”不溯及既往,李义祥并不适用。

据报道,现行过失致死罪刑责,不论过失情节轻重一律为5年以下,此次台铁太鲁阁事件,引发外界质疑罪刑不相当。“行政院”昨由“政务委员”罗秉成召开《刑法》修正草案审查会,通过“法务部”提报《刑法》276条修正草案,并排入今“院会”议程。

罗秉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是依过失致死情节程度量刑,刑期共分为3个级距,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并增订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同时增订,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条公共危险罪,明定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此次修“法”草案明定,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增列情节重大者,处5年以下、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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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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