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被捉了,学校有没有权力因此拒发该生的学位证书呢?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小李(化名)因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毕业时没拿到学位证书,小伙不服学校的决定,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李2012年9月考入我市某学院攻读自动化专业本科。2013年6月,李某在学院期末《高等数学》考试中,夹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要求小李在考场记录上签字,小李拒绝。学校根据该校学生考试的相关规定,下发了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给予小李记过处分。小李在毕业前根据该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相关办法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未批准。2016年6月,该校向小李发放了本科毕业证书,但未授予学士学位。
小李认为学校不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遂于2016年7月将学校诉至弋江区法院。小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中并无因舞弊或违纪处分造成不予颁发学位证的情形。即使自己出现一次因夹带纸条考试,但后期已改正,在此后一直遵纪守法,而未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并且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了相关论文答辩,成绩和条件完全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仅以自己曾经舞弊并受处分为由不予颁发学位证无法律依据。小李因无法取得学位证书,就业时用人单位对其不信任,导致就业障碍,给其生活及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小李认为学校应当从鼓励方便学生就业考虑,尽可能授予其学位。
学校方面则认为,校方对学生小李考试作弊行为作出记过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小李毕业前提出的申请解除处分并不符合条件,因而学校按照规定,作出不予授予小李学士学位的决定,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我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该规定内涵应涵盖对授予学位人员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同时,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本案被告学院按照自主办学原则及学位条例确定的学位授予宗旨,制定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将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细化,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原告因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相关的纸条作弊被记过处分,根据《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作弊行为被记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解除处分申请条件并不符合,据此不予授予原告学士学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