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并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
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5368件“不该立”的案件经监督后撤案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238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6361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950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5368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将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韩晓峰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关注网络媒体报道、设立网络舆情观察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监督线索知情渠道,通过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犯罪处理
《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意见》指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依法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此外,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万春说,检察机关要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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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