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强化审查刚性约束,破题反行政垄断
记者从18日召开的《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部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行细化落实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程序、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具体规范要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从源头上防止含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
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坚决防止打折扣、搞变通,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重点抽查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同时,评估和清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条例》在全国率先对反行政垄断方面破题,设置专门条款对妨碍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规定专门处理程序。
《条例》还结合福建数字经济发展状况,针对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例如,规定经营者不能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不得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记者 沐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