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哥哥拆迁得到巨款,弟弟将残疾哥哥告上法庭,近日,福州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赵二、赵三与被告赵大系同胞弟兄,兄弟三人的父亲于50年前购买了房屋一座,并将房屋改建成砖木结构,房屋建成后由全家人共同居住,后原告兄弟成家各自建房置产居住,先后搬出祖屋。因赵大系残疾人,其一直和父母居住在老屋。1994年,赵大将讼争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因政府修路,房屋拆迁后获赔80万元,两弟弟为分得赔偿款,将残疾哥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由原告父母购买改建,房屋建成后由全家人共同居住。1994年,在父母均在世的情况下,赵大将讼争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自己名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赵大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当地政府进行张榜公布。赵大与其妻子均为残疾人,一家居住在诉争房屋20余年。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原被告父母在生前将诉争房屋赠与给赵大的事实,因原告未提供充足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原被告父母在生前将诉争房屋赠与给赵大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该诉争房屋已属于赵大所有,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请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合。法院遂驳回诉请,依法维护残疾人赵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