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福州新闻网12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柯竞 陈敏灵)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明年2月1日起施行。从共享平台下载生成唯一序列号并经统一电子标识确认的数字档案,具有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办法》,数字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档案形成单位)收集保存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传输和在线利用的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载体的档案。
《办法》规定,数字档案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类。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字档案,可以直接从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字档案,应当得到数字档案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权利人的授权方可获取和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和获取授权公开的数字档案,应当提出申请,数字档案提供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能答复的,经数字档案提供方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方。
公民可以凭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数字档案查询平台进行身份确认后,远程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土地房产权属等证明性数字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授权,对资源中心的应用程序和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破坏数字档案共享利用系统;伪造或者篡改数字档案序列号等电子标识,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数字档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档案馆提供数字档案查询服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