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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出台 着力推进科技成果“落地开花”
海峡网
2017-12-22 12:20

海峡网讯(记者 陈星宇)记者21日从福州市科技局获悉,《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于近日出台,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也可获得奖励。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有望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让科技成果“物尽其用”、科技人员“尽显其值”。

据了解,《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分五个部分十八条(以下简称《措施》),从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完善评价监督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激励措施。

福州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李海峰处长解读了《措施》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

提高出让奖励标准

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措施》通过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方、输入方,激励在榕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平台将科技成果在福州转移转化。

《措施》还明确规定,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予以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榕转化的给予补助,对新建、新认定和经国家、省考评优秀的在榕研发平台给予奖励。

亮点二: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

调动科技人员科研开发积极性

《措施》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70%的奖励;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亮点三:

加大科技服务中介扶持力度

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措施》提出,对技术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成效奖励,激励创业孵化体系完善。

《措施》新制订了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给予奖励的措施,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和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奖励;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合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

《措施》强调,不断完善我市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市“创新十条”政策给予奖励。

亮点四:

明确转化定价原则

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措施》明确了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及转化收入的处置权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原则。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用审批或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进行明确。

亮点五:

改进评价监督机制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措施》提出,加强对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求。

《措施》明确,我市校地合作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发挥作用,做好与我市签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

《措施》强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责任编辑: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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