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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享多项公共服务
福州日报
2019-09-27 08:57

海峡网9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该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生育健康、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优待等方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在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方面享受便利。

条例还规定,三类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一是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二是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负责采集和报送信息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采集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7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条例还对房屋出租作出特别规定,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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