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叶渐晴)近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中医馆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其推出一款“某某防冠1号”茶饮,可对新冠病毒起到预防和控制作用。经查,茶饮为该中医馆自行配制,无对新冠状病毒具有可防可控作用的依据。
由于当事人在广告中虚假宣传违反相关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中医馆撤下该篇公众号推送,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