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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包车合同 一大巴经营者违章经营被查处
福州新闻网
2020-06-09 09:37

福州新闻网6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唐棱)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高新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为豫R989**的大巴途经博士后购物广场公交车站停靠上下客。该车停靠位置异常,下客人员零散混乱,判断该车存在违法嫌疑。经检查,发现该车存在未随车持有包车合同的违章。依据相关规定,对大巴经营者违章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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