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胡东斌 高居岚)刘某某曾经教过周某某修电动车,周某某将偷来的电动车电瓶通过刘某某销售获利,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周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了刘某某。
周某某本是一家电动车店的老板,但经营不善,又沉迷网络游戏,萌发了偷盗电动车电瓶赚钱的念头。第一次盗窃电瓶得手的周某某怕事情暴露不敢将电瓶卖给别人,想起了曾经教他修车的师傅刘某某,便将盗窃所得的电瓶拿到刘某某的修车店内,低价卖给刘某某。
他们形成了盗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
据查,周某某盗窃电动车电瓶共11组,之后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翻新后出售获利。周某某盗窃电动车电瓶共计获利6100余元。
检察官说法: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