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去看电影,带了一杯奶茶,可进场时被告知不能自带奶茶,奶茶需寄存在影院门口。小李表示买票时并没有这一类的提示说明,但影院工作人员答复:“这是影院规定。”小李犯了难,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不合理,影院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对未提示的格式条款,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规定,缺少有效提示或说明的格式条款,合同双方对相应内容并未形成真实有效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形成的条款,如果不平等地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免除、减轻提供者责任,就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