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福州汽车北站门口附近时,发现一辆小轿车正在下客,且驾驶员与三名乘客缺少交流。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车辆驾驶员可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于是,执法人员迅速上前开展调查。经查,该车驾驶员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三名乘客从中亭街前往福州汽车北站,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目前,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已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列举的行为中包括: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列举的行为中包括以下两项: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唐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