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阮冠达)记者1日从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相关规定,服务群众办证需求,该中心6月1日起依法开展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居住权登记,登记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据悉,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通俗地说,“居住权”就是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任意他人居住该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人人都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一般来说,未拥有房屋产权权属,但却有居住需求的市民,如离婚后的夫妻在需要保障自身权益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受法律保护。而单纯的合同或口头约定,则容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