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剑武)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与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赖某某虽未酒后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与被告人赖某某在宿舍内喝酒吃饭。赖某某在明知盛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小车提供给盛某驾驶,并叫盛某驾车送其回家。后盛某驾驶该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鉴于盛某和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