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任建坤 林显亮)某家居用品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及给予委托人合同价款优惠。然而,两年多过去了,这家公司既不依约给予优惠,又不依约制作安装家具,近日被鼓楼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2018年11月,原告薛某委托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设计、生产、安装全屋定制家具,并向其指定账户支付定金1万元。2019年1月,双方正式签订《订单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3月,该公司在总价款上给予薛某2000元优惠。
然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突然要求增加总价款,不再给予2000元优惠。薛某不同意并要求退还定金,该公司却置之不理。如今时隔两年多,该公司既未交付家具也未退还定金,薛某无奈,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与该公司之前签订的《订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公司在《订单合同》生效后既不依约给予合同价款优惠,亦不依约制作并安装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薛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