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晚间在公园散步,发现远处有人在抢劫路人甲,立刻冲上前制止。厮打中,张某被刺伤,歹徒趁机逃走。对于张某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许艳冰律师:“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某遭受的损害首先应由歹徒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歹徒逃逸或者歹徒无力赔偿,路人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张某适当补偿。“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和支持,反而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好人条款”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义出手的现实之忧,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