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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女子获刑四年半
福州新闻网
2021-08-25 11:19

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何某珍向70多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724万元,造成群众损失6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珍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方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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