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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学生打篮球受伤谁担责?
福州新闻网
2021-09-13 10:06

某日午休,高中生小A与同学们在学校操场打篮球,小A阻拦同学小B投篮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臂桡骨骨折,医疗费花了万余元。出院后,小A将小B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损失。那么,小B和学校要不要赔偿小A的损失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篮球运动属于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本案中小A作为高中学生,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同时小B的投篮行为是正常的竞技动作,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此外,体育运动是正常的学生活动,学校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小A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损失,小B和学校无须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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