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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小学生在校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福州新闻网
2021-09-15 10:56

日前,某小学在校一年级学生(未满8周岁)课间在教室里与同学进行追逐,其间摔倒,面部磕碰地上摆放的椅子而损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生治疗所需要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整容所需费用。而学校认为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唐建景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室追逐,学校未及时制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故学校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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