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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丨汽车试驾期毁损,修车费谁出?
福州新闻网
2021-09-29 11:08

近日,男子张某在一家4S店看上一辆新款轿车。该店销售人员告诉张某,公司最近刚好在做这款车子的推广服务活动,可以让张某免费试驾7天,若试驾不满意可以不买,故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汽车因台风天气导致的道路积水被淹,发生毁损,但合同却没约定这种情况的责任由谁承担,于是双方便产生了争议。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黄雨玲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试用合同后,汽车是在试用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遭到毁损,故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试用期间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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