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期间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一系列立法制度机制,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新发展。
建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并完善充分调研后启动立法、草拟法规草案再论证修改、报省人大通过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的立法工作规程,成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探索建立重要法规立法听证制度、地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提交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开市人代会审议实体性法规之先河,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职权。
建立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统一衔接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从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大举措中谋划生成立法项目。如,2018年修订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总结了我市在推进城区水系综合治理中创新的联排联调、生态治水、名录制度、信息化管理等行之有效的举措,将福州治水特色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保障水系综合治理各项改革措施长期坚持和推广于法有据。今年推进的保护软木画技艺、脱胎漆器技艺、寿山石雕刻技艺、闽剧等“一揽子”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工作,正是根据市委贯彻《<福州古厝>序》精神、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决策部署,从法治层面谋划破解改革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
建立立法进程与地方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回应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为福州打造高品质山水城市、连续四届入选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正在推进的《福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立法工作,也紧扣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改革重点领域,是立法主动回应现实需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生动实践。
建立保障法律和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对颁布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并积极推动监督机制、流程、模式创新,提高人大法律监督实效。2018年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发动福州新成立的生态文明建设行业、城市管理行业、建筑行业、法律行业等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并邀请权威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自主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借助“外脑”提高检查的专业性。2020年开展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执法检查,首次将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与开展专题询问同步进行,通过运用监督“组合拳”,并借力媒体监督扩大群众参与途径,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牙齿”有力咬合,维护法治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