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夫妇退休后,计划以旅游的方式领略祖国大好风光。但两人积蓄微薄,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欲出售筹得旅游经费,但他们又想在居住多年的房屋里过完余生。鱼和熊掌能否兼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钟俊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允许吴老夫妇在将房屋出售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以满足房屋出售后的生活居住需要,他们可以“鱼和熊掌兼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