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沐方婷 通讯员 游振云)“双十一”“双十二”期间,为吸引消费者,不少商家以特价、优惠价等开展促销。一些商家也耍起小心机,让特价商品有了“特权”,其中就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近日,市民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林女士看到一家服装店在做鞋子促销,某款短靴打完折后售159元。她心动不已,试穿后将短靴买下。十来天后,林女士发现短靴左脚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脚,穿上后影响正常行走。她找到商家要求退换货,工作人员以销售时已明示“特价商品概不退还”,且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了店内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为由,拒绝退换。
协商无果之下,林女士向市消委会求助。市消委会立即派员了解情况,与该店负责人沟通调解,最终该店同意退货退款,林女士表示满意。
市消委会秘书长吴波表示,要警惕商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借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特价商品也应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与正价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保障。当消费者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建议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若商家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另据介绍,部分商家除了用特价品免责,还在“特价商品”和“处理品”两个概念上混淆视听。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而对于“处理品”却不需承担“三包”责任。对此,吴波解释,处理品指有质量瑕疵或因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的商品,消费者应多了解商品情况,注意区分,同时保存好购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