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全县域为禁猎(捕)区。王某在自家庄稼地旁捕获猪獾一只,价值800元。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按照所猎捕野生动物价值的三倍标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赔礼道歉。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丁文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侵权人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