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 石磊磊)福州是一座拥有2200多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众多,文化底蕴深厚。长期以来,福州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引领性的探索实践,为延续福州文化的“根”与“魂”奠定了基础。
12月23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于今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新修改的《条例》中,首次引入预保护机制,将温泉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历史城区中轴线的空间次序,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依法保护始于上世纪90年代
1997年,福州在全国率先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2013年10月1日,该《条例》第二版开始施行。
近年来,福州累计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处,古建筑、历史建筑1100多处,建设和提升冶山、新店、昙石山等3个古城遗址公园,修复提升“三山两塔”,打造17条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261条传统老街巷。2019年,圆满举办了“福州古厝保护与文化传承论坛”。今年,成功举办了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一条具有福州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路正在形成。
在本轮修改条例的过程中,福州市积极借鉴国内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解决难点和堵点问题。新修改的《条例》共6章46条,分为总则、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综合与上位法的衔接、名城保护实践经验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调整等实际,新修改的《条例》主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先予保护制度,对涉台、涉侨、革命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社会化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完善。
市名城委为保护主管部门
新修改的《条例》亮点颇多,建立了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科学、长效的保护管理机制。
首先是梳理部门职能,修改后的《条例》第五条确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条例》修改前,福州市名城委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修改后,市名城委成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综合管理工作”。
其次,《条例》增加一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在打造闽都文化国际品牌方面的职责。
再次,在保护内容中,“温泉”“古榕树”“福建协和大学旧址”等词汇被重点提及。在保护措施方面,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严格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以及历史城区中轴线的空间次序。结合福州市现行保护机制,《条例》增加关于对涉台、涉侨、革命文物的保护规定,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首次引入预保护机制
在新修改的《条例》中,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力度。
《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对先予保护制度作出了规定,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等有关部门及时勘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的,应当采取保护现场、设置标志等先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条例》还提及,“已采取先予保护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先予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