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仙 林进怡)去年,林阿姨在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大腿,向犬主人追偿损失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动物侵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林应向原告林阿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余元。
去年6月的一天,林阿姨在白马路散步,经过小林经营的彩票店门前,遭到小林饲养的狗攻击,左大腿被咬伤,鲜血直流。小林立马陪同林阿姨就医及注射狂犬疫苗。当晚,林阿姨又因伤势较重前往福建省立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大腿犬咬伤、左大腿软组织感染。经司法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林阿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她联系小林欲追偿医药费等损失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饲养犬只未束犬链,且放任其饲养的犬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前活动,小林应当预见其行为对路过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饲养的犬只管理不善导致林阿姨受伤,小林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