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旧楼房楼高六层,原本上、下楼都为步梯。高楼层的业主想安装电梯,但一、二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采光而持反对意见。四至六层的业主无视反对意见,今年自行筹集资金加装电梯,但施工遭到低层业主的阻挠。各方争执不下,一、二层业主遂将四至六层业主诉至法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本案中,四到六层业主强行安装电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确能改善高楼层业主的居住条件,但不能为了高楼层业主的便利而忽视和损害低楼层业主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一、二层业主均不同意安装电梯,显然同意的人数和面积都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比例,因此强装电梯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至六层业主应当停止安装电梯并恢复原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