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仓山区三环路巡查时,发现一施工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虽然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出示了相关审批材料,但该项目占道施工已超过审批期限。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为图方便,未提前办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