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陈某在某镇河道内摸河蚌时,在茭白丛中发现一窝野生鸟蛋。陈某随手将窝和鸟蛋一起放入车内,前往另一乡镇继续摸河蚌,被巡逻的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经鉴定,陈某掏到的14枚鸟蛋来自一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
该县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陈某捡拾野生鸟蛋,可能孵化为野生动物个体,非法捡拾鸟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猎捕。鉴于陈某违反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没收非法捡拾的14枚鸟蛋、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