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9年7月入职甲公司。2020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6月,张某入职乙公司,双方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张某向乙公司申请休年假,乙公司以张某在公司未连续工作满一年为由,不同意张某休年假。2021年5月,张某与乙公司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张某称未享受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要求乙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点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张某入职乙公司时连续工作11个月,至2020年7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202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乙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现乙公司未安排张某休2020年度的年休假,应依法向张某支付2020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