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设有排水管与养殖区埋于地下的排水沟相连,养殖尾水通过排水沟排入一条水泥砌筑的明渠,进入废水收集池,再通过埋于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厂区北侧的排水沟,最终排入外环境。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水中总磷浓度为1.2mg/L,违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规定。
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列举的行为包括: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20万元。
根据该公司申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公司提出:本案适用的标准有误,应当适用《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该公司存在主动整改的情节,在现场检查前,该公司已着手整改。经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该公司存在主动整改的情节,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