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的黄某某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租下一处废弃石厂,从事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熔炼铅锭,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经罗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6人近日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6月,黄某某等6人觉得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熔炼铅锭有利可图,便商议出资400余万元合伙从事该生意。同年7月,黄某某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租了罗源县某乡一废弃石厂,用于从事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熔炼铅锭。2020年4月,罗源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2份检察建议,要求对该厂进行查处,并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黄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千余吨用于熔炼铅锭,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
去年6月,罗源县检察院对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罗源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