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李四支付30万元货款。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李四与张三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李四在3个月内还清货款30万元;(2)李四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的,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15万元;(3)张三申请解除对李四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协议签订后,李四撤回上诉,张三申请解除保全。后李四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付款,张三遂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同时另行起诉李四要求支付违约金15万元。而李四则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他的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解析: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并不是只要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人民法院就会予以减少。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张三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李四房屋的保全措施,而李四自愿承诺了高额违约金。但在房屋解封后李四又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他减少违约金的主张。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