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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未妥善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应赔偿损失
福州晚报
2022-08-10 10:21

甲公司将生产机器送至乙维修厂维修。维修完成后,因甲公司流动资金紧缺,暂时无法支付维修费,乙维修厂行使留置权,并约定在六十日内甲公司应当支付维修费,否则乙维修厂有权拍卖、变卖该机器。乙维修厂留置该机器后,为了不占用厂房,将机器搬至厂房前的空地露天放置。一日突降冰雹,致机器多处受损。甲公司要求乙维修厂赔偿损失,乙维修厂认为系因甲方未支付维修费在前,才导致这个结果,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维修厂是否要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雅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维修厂行使留置权后,将机器露天放置,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机器因冰雹而受损,乙维修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虽然未支付维修费在前,但这并不是免除乙维修厂赔偿责任的理由。乙维修厂在赔偿甲公司损失后,仍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讨先前的维修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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