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旭涛 段金柱)近年来,在注重文物保护的基础上,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关注如何让文物“活”起来。但在利用文物建筑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利用不够”和“过度利用”的两极问题。近日,《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实施,旨在鼓励对文物建筑进行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活化利用方式,避免因过度利用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谁来活化?《办法》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包括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是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建筑本体及构件安全、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并承担文物建筑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什么样的文物适合活化利用?《办法》提出,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具备保护基础和管理基础,即文物本体保护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并且保护管理责任主体责权明确。
如何活化?《办法》将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分为三类,可采取社区服务、经营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公益办公等利用方式。
其中,属于公共建筑的文物建筑,在尊重传统功能的基础上,可用于村(居)委会、村史馆、图书馆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体现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保护展示体现主要价值的特色构件。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及规定。
革命文物建筑可开辟为文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利用方式均应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
同时,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物建筑总使用面积的80%。
为了保障文物安全,《办法》明确,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主体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将利用和开放计划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文物建筑利用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整改后,文物建筑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福州拥有19处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办法》还针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活化利用设立专章,规范准入要求、使用期限、整改情形等。
福州文物建筑“家底”丰厚。去年以来,该市共完成林则徐故居等84处文物修缮工程,全市新增公布不可移动文物80处。目前,福州共有4783处不可移动文物,多数为文物建筑,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36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