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林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木桌,后因不喜欢向商家申请退货,同时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考虑到大件物品运输,且路程较远,林某还购买了足额保价。当年12月30日,商家联系林某,还向林某展示了收到家具的破损图片,称商品破损已影响二次销售,他们只能拒收,不能给林某退货退款,请林某联系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承认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但赔偿标准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为准,愿意承担维修费500元。该案如何处理?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首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承运人未能证明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系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货物是否构成全损,应以货物实际价值减损程度判断,林某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向商家退货退款,现因货物损坏导致商家拒收,林某已经无法退货退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对林某而言该货物价值损失为因无法退货产生的全部价款损失,所以物流公司应全额赔偿林某的损失3000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