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交通执法支队接乘客投诉。投诉者称当日乘出租车由台江万象九宜城前往仓山金彩新村小区,驾驶员未行驶合理线路,以致产生多余运费,侵害其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出租车驾驶员未征得乘客同意也无不可抗力,却选择经西二环路、尤溪洲大桥、南二环路、北园路、首山路、上三路、三高路到达目的地,营运里程11.5公里,运费达32元。案涉行程合理线路应是由工业路、白马南路、上三路、三高路到达目的地,营运里程约6.5公里,运费只需20元左右。驾驶员选择的线路比合理线路多出5公里,多收运费12元,其行为属于营运途中无故绕行。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营运时应当文明行车、优质服务,营运途中不得有甩客、无故绕行或者其他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通讯员 彭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