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财政局对福州某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设定“投标人注册地在A县或在A县设有办事处或设有专业售后服务点;或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若中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最终验收之前在A县设立分公司或在A县设立办事处或设立专业售后服务点的得2分”评分项,将供应商所在地作为评审因素,限定了供应商所在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规定。
福州市财政局已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