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而被业主诉至法院,这样的事情常有。但你听说过业主未按期办证被开发商起诉的事吗?日前,连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20年,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4项约定:陈先生需在开发商通知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30日内领取办证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在60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如因陈先生原因导致逾期,每逾期一日,陈先生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之后,陈先生依约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陈先生使用。2021年3月31日,开发商通知陈先生可以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妥。2021年4月、8月,开发商先后催促陈先生办证,但陈先生迟迟未去办理,开发商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要求陈先生立即办理不动产权证于法有据,但补充协议第六条第4项系格式条款,与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比,不合理地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加重买受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且,陈先生是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虽与开发商对按揭贷款的保证责任有关联,但目前陈先生不存在拖延支付贷款情形,尚未对开发商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平衡合同双方预期利益、兼顾公平原则出发,违约金依法调整为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房屋产权登记之日止,同时应以购房款总额的1%为限。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何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