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和庄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他弟弟育有3个子女且收入不高,家庭负担较重,两个家庭均同意由哥哥收养弟弟的一个子女。限于之前施行的《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的条件才能办理收养登记,因而无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放宽了收养人条件和可收养人数。近日,薛先生和庄女士重新提交收养申请,顺利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弟弟的儿子为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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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