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医院冷冻保管人体胚胎,后期当事人要取回时,医院应当返还吗?日前,鼓楼法院审理了全市首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冷冻胚胎是将通过医疗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存置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温度为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以长时间保存。2018年11月,王氏夫妇委托某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个,并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续费至今。后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疗机构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此前的医院保存,要求医院取回胚胎时,遭到医院拒绝。
医院认为王氏夫妇取回胚胎,可能进行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氏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氏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个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尚缺乏充分理由,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氏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个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
“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该案经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案涉胚胎在生命伦理上与王氏夫妇有最密切的联系,王氏夫妇是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案涉胚胎的民事权益。“法律法规也对胚胎的买卖、赠予、代孕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故权利人在取得胚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记者 胡一晟 通讯员 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