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保护区范围,严格管控开采、取用,建立温泉文化设施保护制度,扶持温泉产业龙头企业和温泉大众化项目发展……
福州温泉如何保护、开发和利用?最新通知印发,实施细则出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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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资源,做大做强温泉产业,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范围内勘查、开发、利用温泉,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城区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统一供应、有偿使用和保护环境等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水利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温泉资源的勘查、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参与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温泉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温泉勘查、温泉动态监测等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温泉旅游产业规划,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等。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温泉医疗卫生相关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勘查、规划和保护
第五条 温泉实行统一勘查,详细摸清资源家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勘查工作,勘查费用由财政列支。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勘查成果报送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勘查成果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温泉专项规划、核定温泉取用量、核发温泉取用证和设立保护区的依据。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区温泉专项规划。编制城区温泉专项规划应在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城区温泉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区温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编制温泉专项规划时明确保护区范围,划定一、二级温泉保护区,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并设立温泉井保护用地。
温泉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温泉专项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地铁、地下管廊等大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对地下热水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温泉井(包括温泉开采井和动态监测井等),因施工原因造成温泉井损坏的应予以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并进行无害化回填处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的活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是否造成不利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监测温泉资源的水质、水位、水温等动态变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温泉废井改造为温泉动态监测井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监测结果优化开发、保护、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必须在温泉井口安装计量和监控设备,计量和监控设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管理和维护,安装、管理、维护费用由财政列支。温泉计量和监控设备发生损坏的,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温泉文化设施保护制度。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遗产名录等保护制度,促进温泉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 城区温泉供应实行专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温泉专营企业负责统一开采与供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实现温泉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由市政府批准从事温泉专营的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从事温泉的开采与供应等业务。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按照上述规定选定的温泉专营企业签订专营协议并颁发许可证。专营协议应当明确资源开采上限、供应范围、供应机制、定价机制、收益方式、考核标准以及与温泉开采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温泉专营企业根据核定的温泉资源开采量上限、相关规划和温泉专营协议等,按照公平和市场化原则,完善供水设施、合理配置温泉。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等根据相关规划建立温泉开发项目库,各区政府牵头负责具体温泉项目招商。
第十六条 扶持温泉产业龙头企业和温泉大众化项目发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城市温泉文化景观、温泉街区、大众汤屋等硬件设施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建设落实。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温泉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编制温泉旅游线路,制定鼓励政策,吸引游客消费温泉产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策划塑造温泉品牌形象,宣传、推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温泉文化。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温泉医疗、康养等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天然温泉泉质认证、温泉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评定等工作,引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本细则各项工作任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相应承担,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马尾区、长乐区由区本级财政承担。今后若财政管理体系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